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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刑法概述

刑法学大纲

  一、刑法的概念


  所谓刑法,指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指的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


  三、刑法的特征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

  2.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四、刑法的属性


  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五、刑法的任务


  1.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运用刑罚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2.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我国刑法的中心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六、刑法的体系


  所谓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编、章、节、条、款、项、段。


  七、刑法的解释


  所谓刑法的解释,指的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指的是对刑法中使用的单词、概念、术语,根据语言结构规则,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指的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

  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指的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因立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指的是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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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一

刑法学大纲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以调整与保护,而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第13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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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三

刑法学大纲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罚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把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这种既定性又定量的犯罪概念立法模式可以减少犯罪数量,降低犯罪率;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污名劣迹;可以使刑事司法力量集中打击事关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公民生命与财产的犯罪活动,避免把有限的刑事司法力量消耗在对付小偷小摸的琐事上,从而可能使刑事司法发挥出最佳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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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九

刑法学大纲

  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七

刑法学大纲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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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五

刑法学大纲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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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下)

刑法汇总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六

刑法学大纲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1)危害行为是—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就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犯罪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2)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等往往不尽相同,具体案件不同的危害程度有影响甚至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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