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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新法规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4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界曾翘首以盼的“法”,即将走到人们面前。

  【消息】

  河南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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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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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可加分

  见义勇为者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以依法加分;见义勇为者死亡,我省将一次性给予百万抚恤金;河南人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记者发现,此次审议修改稿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更加人性化,规定也更为细化,记者梳理了其中几个亮点。

  修改1

  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本省待遇”

  河南好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有保障和底气了。中原人热心肠,在河南省外见义勇为有何保障?

  此前,一审稿规定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此次,审议修改稿新增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修改2

  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也能被认定见义勇为

  一审稿规定,制止正在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种情形,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此次新增规定: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也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修改3

  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应救未救”罚两千

  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救治见义勇为者应开通“绿色通道”。

  此次修改审议稿对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公安机关。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职,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于应履职却未履职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公务人员的,处2000元罚款,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另外,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暂付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资金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修改4

  见义勇为牺牲的,拟发放百万抚恤金

  审议修改稿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也进行了细化。新增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其中,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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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见义勇为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见义勇为 jiàn yì yǒng wéi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见义勇为】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见义勇为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见义勇为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义:正义;勇:勇敢;为;做。见到正义的事情勇于去做。

[成语出处]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正音] 为;不能读作“wèi”;见;不能读作“xiàn”。

[近义] 急公好义 挺身而出

[反义] 袖手旁观 见利忘义 见义不为

[用法] 用作褒义。常常用于拯救别人危急;不避艰险;不畏强暴;主持公正的事情上。一般作谓语、定语。

[结构] 连动式。

[辨析] ~和“急公好义”;都含有“做符合正义的事情”的意思。不同在于:~偏重在“勇为”;即“勇敢地去做”;常用于“见到正义的事情的具体场合”;“急公好义”偏重在“急公”;即“热衷于公益”方面。

[例句] 我们单位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的小明同志。

[英译] never hesitate to do what is right

百科解释如下: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目录
  • • 词语解释
  • •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 • 见义勇为基金会
  • • 见义勇为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英汉词典解释

&gt&gt到爱词霸英语查看详解

词语解释[回目录]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读音】jiàn yì yǒng 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

  【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故事】1993年8月,济南军区...

舍已为人当仁不让 赴汤蹈火见义勇为

舍已为人当仁不让

赴汤蹈火见义勇为

来源:挽烈士

见义勇为的作文

见义勇为作文 关于勇敢的作文

  【见义勇为的作文篇一】

  初春的一天上午,在河边玩耍的两个小孩不慎落水了,他们在水中扑腾着。不远处的两个小姑娘见状,拼命的呼喊着“救人啊!救人啊!”几十米外的一个年轻人听到喊声,立即跑了过来。年轻人连衣服都没顾得上脱,就纵身跳入冰冷的河水中。年轻人快速地游到漂在水面的孩子身边,夹着孩子费劲游到河中的一个孤岛,对孩子进行简单的救治,见孩子稍有气息,他才长长的出了口气。这时小姑娘大喊着:“叔叔,还有一个孩子在水里呢!”年轻人听了,又奋不顾身地跳入了水中,可是第二个孩子却没了踪影。年轻人几次冒着被河水吞没的危险潜入水中,但还是找不到孩子。最后他只得用脚在水中踩着找人,终于踩到了孩子的手。年轻人再次潜入水中,拉出孩子,游向了岸边。到了岸边上,年轻人拖着疲惫的身体,为孩子压腹、捶胸……这时救护车来了,两个孩子被抬了上车。在救护车启动之时,年轻人也倒了下去。于是,救护车拉着三个人一起驶向了医院。

  到了医院,两个孩子被送进了抢救室。可年轻人依然没有醒过来,医院立即找来全院最好的大夫对他进行抢救。突然,一位医生大叫道:“这个人我认识,咱们医院的很多医生也认识他!”原来,年轻人是这个医院里的一名癌症患者,他刚做完两次手术,还在化疗中。

  一个癌症患者刚做完手术不久,还在化疗中,他的身体是多么虚弱啊。面对危险,他没有顾虑自己的身体,更没有退缩,而是拼出最后的一点力气救出了两名落水儿童。年轻人的举动是多么伟大啊!这时,我的眼前又浮现出一幅幅感人的画面:大学生们手牵手救落水儿童;为了不让火车撞上拦路巨石,十来岁的小女孩站在铁轨边想方设法拦住疾驰的火车;年仅二十七岁的军人救助落水工人,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是呀!这个世界上充满了浓浓的爱,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热心人,我们的生活才如此精彩。我们也要像这些热心人一样,伸出我们的手,献出我们的爱,让我们的世界更加温暖,更加幸福,更加祥和。

  【见义勇为的作文篇二】

  在我们的生活中,见过许多舍己救的事,其中我在网上见过一件舍己救人的事,令我最受感动的一件。

  2015年8月15日10时30分,武夷山风景区九曲溪的五曲边上,来自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的8岁男孩王逸斐和其他几个孩子一起在溪边兴奋地玩耍着。

  突然,小逸斐脚下一滑,一下落入7米深的溪水中。小逸斐的母亲李艳见状,本能地冲向水边想救孩子上岸,却在慌乱中一同滑入深水。由于近日连降暴雨,水流湍急,母子俩在急流中挣扎,情势危急。

  惊闻呼救声,途经此地的福建公安边防总队武夷山边检站警官李小化立即纵身跳入水中,他先将王逸斐从水中奋力推到岸边,又返身抢救水中的李艳。他刚刚拉住李艳的身子,两人却突然被湍急的溪流冲到下游。

  不谙水性的李艳拼命扑腾挣扎,水一下子没过头顶。李小化在体力不支的情况下用头和上肢全力将李艳托出水面,全力游向岸边。

  此时,当地导游郎爱英跳入水中协助李小化将李艳拖回岸边。然而,回到岸边的郎爱英发现,自己和李艳上了岸,李小化却被卷入激流,不见了踪影。

  经过近4个小时的仔细搜救,下午两点半,人们在溪底发现李小化的遗体。

  李小化的遗体打捞上岸后,有一幕让人永生难忘:李小化双手前举,牺牲前一刻还保持着奋力救人的姿势,而他的脚上是还未脱去的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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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宣传口号

口号 宣传口号

  保护正义,就是保护自己;对英雄冷漠,就是对自己残忍。

  倡导见义勇为,净化社会环境。

  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当别人需要帮助时,伸出你的手;当你需要帮助时,别人也会伸出他的手。

  见义勇为、扶危济困、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继承民族传统美德。

  弘扬社会正气,促进了社会和谐。

  发展见义勇为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消除思想顾虑。

  关爱见义勇为英雄,支持见义勇为事业。

  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强化社会服务保障。

  关爱见义勇为英雄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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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公考申论热点:见义勇为

8月申论热点 申论备考 见义勇为被删除

  2014年河南公务员招考简章已经发布,无数考生已经翘首以待,他们或许为此次考试准备了一年甚至更久。但公务员考试不仅仅只是知识的积累,申论更需要的是对于时事热点的深度洞察和剖析。下面是《2014河南公考申论热点:见义勇为》,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背景介绍:

  2014年8月初,教育部就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将原有的守则和中小学规范一共70条浓缩为9大准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对“见义勇为”这一条款的删除,引发家长和网友诸多争议。

  名人论述

  “自古英雄出少年。”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和明天,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少年儿童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让少年儿童成长得更好。

  ——习近平

  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现在社会上一些不道德行为事件,没有显现出应有的教育。

  ——李克强

  全面分析

  一方面,删除“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见义勇为者需要有完全责任能力,而中小学生自己还处于被保护的成长阶段,无完全行为能力,尤其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见“义”到底“为不为”,怎样“为”,成年人尚且纠结,强求未成年人去做,明显太不切实际,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让孩子“会自护懂求救,珍惜生命”,显然比见义勇为更重要。而删除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就不提倡孩子见义勇为了,也不意味着孩子会丧失正义感。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只要成人世界有足够多的见义勇为,社会不乏正义感,孩子自然会有健全的认知。

  另一方面,删除“见义勇为”凸显人文关怀。基于未成年人的身体特征和法律常识,不鼓励、不要求中小学生见义勇为,是出于人性的考量,是人性的进步,而在这以前,尤其是上世纪,我们对于见义勇为精神品格的追求过于热切,不论是在中小学生守则中,还是在日常的宣传行为当中,一味的强调见义勇为,忽视了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忽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让人文关怀走得越来越远,当下纠正这种认识和观念,是一种进步,彰显人性光亮。

  这不仅纠偏了一个多年来的错误认识,使人们回归到一个理性认识见义勇为的层面,也使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了更深入和更深切的理解。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不仅出现在人们的行为意识当中,也要出现在诸多的社会规范当中,才能不断深入人心,并使保护未成年人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意识和常识,倘若这样,既是未成年人的福音,也是社会的进步。

  此外,“见义勇为”从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理应得到发扬和传承。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删除“见义勇为,敢于斗争”条文,绝非让学生们“见义不为”,而是希望能根据自身特点在“自护”和“求救”的基础上“见义智为”,这一顺序变化的“硬性”规定,更符合当前主流价值观下的理性选择。

  应对措施

  《论语·为政》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备受人们推崇。当代生活中,最近几年频频出现在各地的“托举哥”、“夺刀救人”的少年等,都展现了见义勇为的美好道德价值。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其一,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方法要合理有效。从“见义勇为”这个词来看,“义”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担当,“勇”昭示着风险成本,...

河南见义勇为子女可获中高考加分

高考政策 河南中高考加分政策

  以下2014年河南高考加分政策由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搜集整理,希望对您2014高考有所帮助!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

  据悉,此次《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而最大的亮点就是在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且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参加中高考可获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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