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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后感

  出国留学网主题阅读推荐:“法律读后感”。

法律书读后感 篇1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通过实施手术的方法进行性别变更成为可能。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性别变更之后的人就是所谓的变性人。变性人的出现使人们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也给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具有变性倾向的人通过变性手术改变了自己的性别。变性人已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社会群体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我国立法上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规制还相对滞后,理论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性别变更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

  《性别变更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从论证性别变更的法律基础,研究性别变更医疗法律问题,探讨性别变更的法律问题,研究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几个方面去对变性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探讨。美国法、人权国际公约、欧洲人权法、性别权利国际法案、国际奥委会变性运动员新政策的人权理念、为性别变更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我国宪法中专门有一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有被宣示出来的基本权利,我过宪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权、自由权和人身权。

  性别变更权利同样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性别变更状态在传统医学定义为易性病,但目前从法律承认、尊重变性人权利的角度,性别变更不是疾病的提法是积极的。变性手术对于变性人无疑是福音,但很明显的损伤人体正常性器官,术后也会是丧失生育能力,因此同样存在争议,各国和国际组织也陆续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去规范变形手术,使变形手术更加的合理合法。另外已婚者是否应享有变性权、已婚者变性是否须经配偶同意,或者离婚后才能实施变性手术、变性后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婚后变性不离婚的处理、婚姻关系终止后,变性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变性后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等诸多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我认为法律对于变性人应有宽容性,超前性,法律固然要受到社会风俗、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法律相对于这些因素应有自身的评价标准,作文在对少数变性人的权利上,法律应起到指引作用,而不能完全依据大众的口味,在国际社会和法律对变性人更宽容的大趋势的基础上,我国作为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人权,作为我国的公民,变性人理应平等享受权利而不受歧视。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权公约所表述的共识性观点,即“人权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的观点,通过立法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保障,才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法律书读后感 篇2

  《驰骋在法律原野》读后感1000字:

  笔者有幸拜读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朱代恒主任大作《驰骋在法律原野》(以下简称《原野》),不胜惶恐和惊喜,也充满感激和钦佩。那是在今年六月份盛夏时节,笔者偶尔在群里得知朱老师大作《驰骋在法律原野》(以下简称《原野》),不知天高地厚,竟斗胆向朱老师尝试索要。朱老师与我原本素昧平生,年初偶尔在微信群里相遇,当时朱老师发表一篇文章,笔者冒昧向其指出文中的“挖墙角”应为“挖墙脚”,其实这有点吹毛求疵,从现代汉语词典上来说,这两个用法都是可以的,只不过各有所指而已。著名作家马南邨先生在其《燕山夜话》所云,白话文用语,只要约定俗成就好,无所谓错别字了。但是时,朱老师虚怀若谷,欣然允诺,将其文章用语改成了“挖墙脚”,以他这样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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