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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一

法理学大纲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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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三

法理学大纲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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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四

法理学大纲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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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九

法理学大纲

  第九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

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五

法理学大纲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六

法理学大纲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

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二

法理学大纲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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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七)

法理学大纲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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