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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周记(篇1)
这周庭长平哥让我去他办公室,关心下我实习近况,我跟他讲自己学习到的东西很多的,他很高兴,他还跟我讲法官在审理案子时,经常会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法官经常要根据多方面综合考虑,比如立法精神,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公众的可接受程序以及社会安稳等方面思考,像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其实不单单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金钱纠纷问题,背后还有无数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尤其是到了年底,这个问题特别突出,会让法官有很多压力,需要速判速决,不能耽误太多时间。他还让我做个案例分析,一个关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在现在的纠纷中有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即: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18条有规定如果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具有15天清算义务,如果上述股东原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是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果能够清算就不用向股东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能,则该强制清算程序则是债权人追究股东的有利依据。
解答这么一个专业问题,需要有所准备,我花了许多午休时间上外网查查学术著作和论文,也通过法院内网查了类似情形的判例,结合各方面资料仔细分析,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股东的有限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定问题,是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之间的竞合,需要从考虑侵权四要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分析股东是否侵权。倘若股东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不能清算的侵权结果,则股东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倘若是股东主观轻过失或没有故意去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却不能清算,则法院不能认定股东侵权。经济合同类型的纠纷区别一般民事纠纷,就是其具有强烈的证据性,因为商事行为通常当事人会用文书等方式记录,而在这里则比较需要区分股东的主观过错,很难用文书的方式来记录,从举证责任负担大小,庭审效率以及保护弱者的方面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则会大大缩减庭审诉讼效率,减轻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庭长对我从证据角度去回答这个问题也觉得几分新颖,毕竟我为了这次“合议,”我做了挺多功夫,看了不少学术大家关于这方面的论文,同时还翻看了不少法院的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官在面临法律空白区的时候要费的脑神可真不少。
法院实习周记(篇2)
刚来到xx市大学生法院实习周记一人民法院,有点亢奋,在这里我即将度过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成人礼――实习。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写的志愿分配到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审经验的法官文姐。她的书记员是朱P姐,一个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在这里做书记员满一年,主要是负责在办公室内处理各种文书工作,接待和联系当事人,我所在的办公室只有七个人,而这个办公室里唯一个男书记员强哥,也是跟着文姐做事,主要是负责跑外办公,一大早就开车出去,忙的时候要晚上七八点才回到法院。他和朱P姐可以说是里应外合的搭档组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