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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宁波会计从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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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光的洪荒匆忙而来,浙江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你是否有信心一次性通过浙江会计从业考试了,如果你还没有准备好还可以参加下一次会计从业考试而不要去作弊喔,那么快看看吧!2016浙江宁波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考生,考生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违规的证据。

  第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当天考点全部考试结束后统一报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该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调换或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八)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或者...

与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违规处理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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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考生,考生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违规的证据。

  第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当天考点全部考试结束后统一报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v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该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调换或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八)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或者摄影设备拷录、拍摄试题的,或者抄录考试试题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串通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五)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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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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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面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候,考生们一定要诚信应考,切勿因小失大,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会计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正常考试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无误后,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除准考证、身份证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应设置成关机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入场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进行考试登录,并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等待考试开始。

  第六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考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异常情况处置期间,考生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引导。根据处置时间,将相应延长相关考生的考试时间或更改参考批次。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后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考生登录。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条 开考1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一条 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第十二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2015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罚

  2015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 5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应考人员要对记录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

  第八条 考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点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对应考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条 宁波市财政局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财政局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应考人员物品寄存柜的;

  (二)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抄录考试试题的;

  (八)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九)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并报宁波市财政局决定取消其本年度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停考两年: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南

  出国留学网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安全保密员、监考、主考、巡视等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将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打开或运行考试软件外的其他软件或系统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纸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参考资料的;

  (二)互相交换草稿纸、参考资料等,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八)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有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

2018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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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8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8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由其所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联系电话:0571-88907611、88907516。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6月19日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违规事实

拟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8332586116020

语文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所报名参加2018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第六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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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 )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 、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

2018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高考资讯 高考被取消成绩 浙江高考资讯

  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8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由其所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联系电话:0571-88907595、88907575。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6月19日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违规事实

拟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8332032150464

语文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所报名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第六条、第九条

18334701150089

语文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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