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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招生章程2016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浙江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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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国标代码:10340),创建于195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总占地面积2596.88亩(其中海域使用面积720.02亩),设有新城校区和定海校区,主校区新城校区地处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校园风景宜人,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浙江海洋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浙江等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文理科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提前批、本科第二批及第二批提前批录取招生,具体招生批次与专业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16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2016年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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