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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区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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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24号)和省教育厅《江苏省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区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及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二、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请登录江苏教育网查询苏教师〔2002〕59 号文件)。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师学历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可以申请小学教师资格);

  (六)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七)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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