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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浙江温州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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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秋季浙江温州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浙江温州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知悉,浙江温州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一、认定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当地“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相关事项详见各县(市、区)公告。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及人事代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向鹿城区教育局申报认定。

  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市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户籍或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市各县(市、区)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申请对象

  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

  (一)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

  (二)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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