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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湘教资办字〔2018〕1号
关于2018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证2018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依法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上述6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高等学校“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培训,获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②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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