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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最长时间不超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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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时间相关的事业单位

2017河北特设岗位教师6000名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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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7〕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一)面向全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并完善我省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二)特岗教师聘期3年。2017年,我省计划为52个国贫县、省贫县、连片区县招聘特岗教师6000名,其中农村初中教师1687名;农村小学教师4313名。各设岗县分学科(专业)岗位需求情况详见《河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

  (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必须是教师队伍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必须在省、市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并且能够保证为三年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三)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有机结合。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特岗教师要安排在县城以下乡村初中、小学和教学点,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得补充新招聘的特岗教师;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四)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教师聘用质量,招聘的特岗教师应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

  三、特岗计划的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和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和往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不包括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6月1日后出生)。

  3.应聘初中教师特设岗位必须取得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应聘小学教师特设岗位必须取得小...

与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时间相关的教师资格考试备考辅导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017年特设岗位计划实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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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017年特设岗位计划实施通知”一文由出国留学网 教师资格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欢迎前来阅读!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10-05-2017-0008-1

  生成日期:2017-04-07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师厅〔2017〕4号

  信息类别: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就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发出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7〕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建立并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6年基本相同,具体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四省藏区和南疆四地州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二)招聘数量。2017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约8万名,各省(区、市)招聘名额见《2017年中央特岗计划各省份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2.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3.年龄不超过30岁。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财政支持。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17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17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2018年根据2017年度实际在岗教师人数进行结算。

  (五)工作重点。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二、报送材...

2017年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设岗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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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设岗位教师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2017年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3名特设岗位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招聘范围、程序

  (一)招聘岗位。

  今年特设岗位教师的服务学校均在乡镇及以下学校,共13个项目县招聘153名特设岗位教师,其中西宁市60名、海东市30名、海西州20名、黄南州5名、玉树州21名、果洛州17名。具体招聘岗位见附表。

  (二)招聘范围、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面向本省户籍、本省高校毕业生、本省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官”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由我省安置的正常退役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岗位条件。

  1.年龄条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86年5月2日以后出生)。

  2.学历条件。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其中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限报小学岗位,若所学专业在小学学段没有对应学科招聘计划的,可报考对应或相近的初中学段学科。

  3.教师资格和专业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从2017年起,我省报考特岗教师的考生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高学段任教资格可报考低学段学科。

  报考各学科的考生,其所学专业或本人所持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要与报考学科一致。考生既可按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报考相同学科的岗位,也可按所学专业报考一致或相近学科的岗位。

  4.藏汉双语条件。报考藏汉双语学科的,须同时具备用汉语和藏语授课的能力。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或已经招聘为特设岗位教师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2.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不得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特设岗位教师报名时不需要缴费),报名时间为2017年5月2日9时-5月8日18时;报考人员请提前准备好宽114-150像素、高156-190像素、大小不超过20KB、类型为.jpg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电子文件,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

内蒙古2018年招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公告(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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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招聘名额

  (一)实施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纳入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以下的农村牧区学校。

  (二)招聘名额

  按照国家下达我区计划数,2018年我区拟招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8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

  三、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必须是在各旗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设岗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确保3年内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

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8年招聘特设岗位教师公告(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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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设岗位教师公告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2018年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9名特设岗位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范围和程序

  (一)招聘岗位。

  特设岗位教师的服务地点均为乡镇及以下学校,全省共11个项目县招聘149名特设岗位教师,其中西宁市21名、海东市53名、海西州19名、玉树州45名、果洛州11名。具体招聘岗位见附表。

  (二)招聘范围、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分别面向全省和各州招聘。面向本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高校毕业生,本省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由我省安置的正常退役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面向各州招聘的范围包括本州户籍,本州生源,参加本州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 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由本州安置的正常退役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岗位条件。

  1.年龄条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87年5月2日以后出生)。

  2.学历条件。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其中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限报小学岗位,若所学专业在小学学段没有对应学科招聘计划的,可报考对应或相近的初中学段学科。

  3.教师资格和专业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特岗教师的考生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高学段任教资格可报考低学段学科。

  考生既可按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报考相同学科的岗位,也可按所学专业报考一致或相近学科的岗位。其所学专业或本人所持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要与报考学科一致。

  4.藏汉双语条件。报考藏汉双语学科的,须同时具备用汉语和藏语授课的能力。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已经招聘为特设岗位教师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2.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8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不得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报考的其它情形。

  三...

岗位聘用合同范本

岗位聘用合同范本 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岗位聘用合同范本】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甲方和乙方在实际工作岗位中的合法权益,调动发挥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劳务工作。

  2、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聘用期间,甲方可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的调整薪金水平,乙方应予以服从。

  4、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甲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予以服从。

  第二条 岗位变更

  1、 乙方在首次与甲方签订上岗协议,存在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甲方可就乙方的工作情况表现,通知乙方后即可进行岗位调整。

  2、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l 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l 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l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岗位发生变更,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上岗协议应同时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第三条 聘用期限

  1、 本合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工期)。

  2、 聘用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双方如有意续签的,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本协议;聘用期如需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乙方应先与甲方另行签订或修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聘期无效,本协议到达《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时即行终止。

  3、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本上岗协议同时随之终止。

  4、 《劳动合同》发生续订,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5、 《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6、 甲方可以依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及乙方在聘用期内的业绩、表现等综合考评,在聘用期满后重新签订本上岗协议。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详尽的职位说明便于乙方执行遵循;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l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和岗位调整;

  l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

岗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

  甲 方:

  乙 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财务顾问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兼职财务顾问,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全程税务筹划(事前、事中、事后)、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财务顾问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 元),在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日支付报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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