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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 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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