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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校本部)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严防招生权力寻租。学校纪委和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2018年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除商务日语、应用日语、国际金融(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余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即新生入学后,学校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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