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税法一》要点:税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更多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出国留学网。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1.调整对象有相同。
2.居于领导地位的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4.解决争议的程序相似。
区别: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联。
3.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
3.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4.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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