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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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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讲解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提供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讲解,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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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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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行政垄断

  1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表现形式:

  (1)限定经营

  (2)地区封锁

  A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B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C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E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3处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真题精炼

  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1-64)

  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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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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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提示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提示5】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提示6】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7】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1)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8】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确定:(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2)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9】所谓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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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银行法

  一、贷款法律制度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遵守浮动利率的规定。

  第38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一般了解)

  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法律||教育网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1)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

  「法条」

  第71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对比法条」

  《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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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垄断行为

  第一章 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为限制或排除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 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前者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后者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豁免规定。

  反垄断法对以下垄断协议作了豁免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规制。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是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进入难度等多种因素。

  《反垄断法》第19条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但是后两种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注意,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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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反垄断法》第10条则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为实现其职能,反垄断执法主体一般拥有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具体而言,则要掌握《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此外,我们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反垄断法》第45条所规定的中止调查和恢复调查制度,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 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 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2009年·单选题】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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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的形式等制度。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

  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主体。

  2.税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类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是欠税。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3)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徇私舞弊行为、渎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

  (4)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3.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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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 1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2.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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