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给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整理经济法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欢迎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1-5章

  本部分重点:

  本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中止、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4.权利质押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

  8.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3.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

  14.股东诉讼

  难点内容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6-8章

  本部分重点: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3.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4.破产财产的分配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

  8.上市公司的收购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难点内容讲解: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是针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这两处区别在于“6个月”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而“1年”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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