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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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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保证

  1.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二】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2012年单选题)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 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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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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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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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精选讲义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学习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想报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了,只有多记多练,多多复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学习讲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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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持有异议。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讲义: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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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讲义:单位存款”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5)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3.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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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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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出资的法律效果

  1.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

  (1)负担出资义务:义务为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认足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东权利的主张:

  ①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②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清算财产的范围: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2.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负担出资义务: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列为清算资产。

  3.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募集设立之股份公司需要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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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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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

  (1)在我国,外汇包括:

  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④特别提款权;

  ⑤其他外汇资产。

  (2)2015年12月1日凌晨1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人民币进入SDR,将成为与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并列的第五种SDR篮子货币。

  【考点六十八】外汇管理的对象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016CPA考试《经济法》热门讲义: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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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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