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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变化

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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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变化

  2018年大纲对比之前2017年大纲,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第一章将经济法主体的部分内容、诉讼时效进行了调整

  2、第四章主要删除了原来商业银行法的内容。

  3、第右章主要删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托合同,层间合

  4、第六章将传统增值税政策和“营改增″”政策合并,对整章内容重新编写

  5、第八章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2017年

2018年

变化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


目录:

第一节经济法体系系和渊源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目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第一节名称由“经济法体系和渊源”改为“经济法概述”,将第二节“经济法主体”删除,将“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改为“法律行为与代理”。

基本要求

(二)熟悉经济法主体资格

基本要求

(五)了解经济法主体

删除(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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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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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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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预算法律制度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四)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五)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六)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七)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八)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其特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一、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二)专利权的客体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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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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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收管理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3、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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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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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四)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五)熟悉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的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各国最常用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三节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一)销售货物类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类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三、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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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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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九)熟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十)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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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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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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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六)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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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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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三)熟悉股东诉讼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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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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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三)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四)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五)了解经济法的主体

  (六)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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