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经济法大纲作了相应的修改。

  1.新增5个考点: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管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2)不动产登记簿;

  (3)登记程序;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5)法律责任。

  2.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中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合并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3.新修1个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4.新增1个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

经济法

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

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

删除审计的概念

2.新增第六章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3.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

将“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改为“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政府监管责任制度”,删除“限期治理制度”

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新修订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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