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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工作时间以外的“自愿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今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就职于昌平区小汤山的一家企业,让他非常苦恼的是公司经常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开会和培训,小王找到部门领导询问是否算加班,领导答复这种情况属于“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这让小王十分不解,于是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如果职工进行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本案中,小王的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开会和培训应与员工协商,不得强迫,协商一致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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