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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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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的人数越来越多,而且很多经济不错的人会选择自费出国留学,而且国家鼓励出国留学,那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摘自国务院关于出国自费留学的相关规定。跟着出国留学网小编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显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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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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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调整自费留学政策,取消了对未完成服务期的公费学习人员出国的限制,完全敞开了自费出国留学的大门,从而使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进一步完善。新的自费留学政策,为祖国的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下面让我们和出国留学网一起来看看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1、取消了服务期对部分要求自费留学人员的原则

  原来,无六类人员眷属关系,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四年级以上(含)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在未完成规定服务期之前不允许自费出国留学,现在,对未完成服务期的上述人员,只要按规定偿还培养费,即可随时出国留学。

  对各类大专以上公费培养的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含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均需完成服务期或偿还培养费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缩短了服务期限

  将原来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五年(不含见习期)改为五年(含见习期);研究生由五年改为三年;专科生由二、三年改为一律一年,(详见第八条)。

  3、改变在职人员的交费单位

  改变了大专以上公费培养的在职人员的交费单位。 原来规定,对于国家任务招生的在校生和毕业后的在职人员,其培养费均由培养单位收取,现改为在校生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未完成服务期限的委托培养生及在职生的培养费收委培单位收取。

  原规定,偿还了培养费的自费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按国内自费大学生出国对待,在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原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保留公职一年,现改为这部分人员的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4、取消了入学前已有一部分工龄和在职脱产研究生的工龄折算

  原来,对入学前已有的工龄及在职研究生,分别采取不同的工龄折算方法,以抵消应服务年限,现改为各类人员均以获取最后学历,参加工作时为计算服务期的起点,而不考虑此前的已有工龄。

  明确了培养费的使用范围。原来对收取的培养费只规定要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现明确规定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

  鼓励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对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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