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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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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结合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该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

  未经资格认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信息服务、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 申办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办公场所能满足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

  (五)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交纳备用金。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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