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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大纲 内蒙古会计考试

  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0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2008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再次修订,现予印发,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财政部网站、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理解和掌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内容,中国会计学会根据修订后的考试大纲,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辅导材料,同时根据考试大纲涉及的法律法规,编辑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供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及广大考生参考选用。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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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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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根据《2015年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通知》得知,内蒙古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及题型如下:

  201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生必须三科同时报考.每个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采取3科连考的方式,3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中途不休息、不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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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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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考指南

  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肇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请在报名之前认真阅读本报考指南。

  一、报名准备

  请务必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以便进行网上报名:

  (一)与二代身份证上一致的电子相片或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相片。

  (二)能够联系到考生本人的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三)个人基本资料、学历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报名规则

  (一)全市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名方式。

  (二)凡省属及市属在肇全日制在校学生、市属单位在职人员、省属在肇单位、银行系统在肇单位人员,需通过“所属区域:441201肇庆市市辖区”进行网上报名,并到肇庆市会计服务大厅办理报考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可选择其所属区域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报考确认手续。

  (三)考生务必在报名时间内登陆会计信息服平台网站:http://210.76.65.208:8080/gdkj_CMS/,点击“考试服务”,完成网上报名程序,并到现场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节假日不办理确认和缴费业务)。

  三、个人和团体网上报名

  (一)个人可参照《个人网上报名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1、基本流程

  (1)所属地市选择“4412肇庆市”。

  (2)按报名规则正确选择“所属区域、考试名称、报名点名称”。

  (3)填写考生来源以及报考密码。

  考生来源分为“在职人员”、“在校学生”“待业人员”三种,请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填。已经在本系统报过名的考生请使用旧密码,新考生则需要设定新密码,密码要固记。

  (4)填写报名资料。

  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报名资料,资料一旦提交就不能修改,为了能如期参加考试,请务必认真填写,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因考生填报信息错误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费不予退回。

  (5)选择考试科目。

  考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报考科目,一旦选定考试科目便不能修改,请考生认真填写。

  (6)核对并提交报考信息。

  此环节将汇总考生前面五个环节所填写的个人信息以及报考科目内容,是确认报考信息的最后机会,请考生务必认真核对修正后再进行提交,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所选考试科目无误。

  2、现场确认

  已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按照报名确认时间携带以下资料到报名点办理考试确认和缴费手续:

  (1)已签名的报名信息表二份(在职人员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2)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校学生提供);

  (4)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持有外地身份证的待业人员提供)

  (5)毕...

2013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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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通知》得知,内蒙古2013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大纲如下:

  1.考试大纲。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沿用2009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各科目考试试题由财政部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不超出考试大纲。

  2.考试形式。全区范围内均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计算机)考试。

  3.考试科目。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定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珠算》科目由于网络技术升级原因2013年度暂停考试。

  4.考试时间。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三个科目连续考试,中途不休息、不退场。考试成绩分别计算,待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试计算机屏幕显示考生的三科考试成绩。

  5.报考次数。2013年度最多允许考生报考两个考试批次,每个考试批次考生必须三科同时报考。

  6.合格标准。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标准。考生同一考试批次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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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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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3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公告

  根据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及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等精神,我区需要结合国家文件制定出台自治区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并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为此,2013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将于下半年(2013年7月1日以后)开展,并执行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即将出台)和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届时我厅会将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考试时间公告给大家,请广大考生在网上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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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传统会计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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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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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等级化管理。各等级资格证书的确认与管理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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