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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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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被害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即本节所讨论的被害人,是狭义的被害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而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以下两种:(1)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被称为自诉人。(2)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具有以下特点:(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而且更有着要让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

  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外,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3)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与被害人刑事申诉状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初中初二作文650字:老鼠的申诉状

初中初二 650字
作文标题: 老鼠的申诉状
关 键 词: 初中初二 650字
字    数: 650字作文
本文适合: 初中初二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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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初中初二650字的作文,题目为:《老鼠的申诉状》,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初中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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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来源:作文网”这句话无论在大街小巷,我们都能听见,难道我们老鼠就真的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吗?
你们人类不是很讲法律吗?你们不是整天高喊什么“依法治国”吗?那么为什么你们人犯了偷窃罪,可以不判死刑,甚至有些人还可以逍遥法外?而我们鼠辈,虽然偷了东西,但却罪不治死呀,更何况,我们也是一条活生生的性命,再说我们也是被生活所逼,自己没能力养家糊口,哪像你们人类,自己可以种田耕地,用自己工作劳动挣来的钱来维持家境。所以,我们是逼于无奈才出来偷东西的呀!诚然,鼠类中也有肆意破坏设施、什物什么的,这应该由他们独立承担责任,又什么理由让我们整个家族受到株连,这太不公平了。
我们抗议,抗议你们人类,我们要求“老鼠过街,没人喊打”。试想一下,假如你也是一只老鼠,在你过街,人人喊打时,你会是什么样的感受。不难得出,你肯定感到非常的痛苦,同时又憎恨人们的行为,憎恨他们不珍爱动物,不珍爱生命。何况,这对我们的身心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好在我们鼠类宽宏大量,原谅了你们。可你们却不知悔改,竟想出一些恶毒的办法来加害于我们,这点实在可恨。如:
在我们鼠类活动的公共场所放老鼠夹、耗子药……甚至你用猫来威胁我们。把我们逼出了自己舒适、安逸的老家。从此,我们便只能奔波于垃圾堆里,寻找一些人类吃不完而扔掉的东西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哈哈!但你们万万没想到,这倒还锻炼了我们坚强的意志品质。可是,人类倒惨了,凡是我们走过的地方都有细菌,于是人类就会染上疾病。这就叫到“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与此同时,我的同类也在一个个的离我而去,我真的很希望人们能与我们鼠类和平相处,我们并不奢望你们的大米和美味佳肴,我们只是想获得一点食物来维持生命罢了。难道你们真的要把我们鼠类赶尽杀绝吗?更新Qc99.com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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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害人刑事申诉状相关的作文大全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询问证人、被害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通过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询问证人对于发现和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但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法律 教育 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做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人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三)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他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询问时,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又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

初中初一作文650字:老鼠的申诉状

初中初一 650字
作文标题: 老鼠的申诉状
关 键 词: 初中初一 650字
字    数: 650字作文
本文适合: 初中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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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初中初一650字的作文,题目为:《老鼠的申诉状》,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这句话无论在大街小巷,我们都能听见,难道我们老鼠就真的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吗?  你们人类不是很讲法律吗?你们不是整天高喊什么“依法治国”吗?那么为什么你们人犯了偷窃罪,可以不判死刑,甚至有些人还可以逍遥法外?而我们鼠辈,虽然偷了东西,但却罪不治死呀,更何况,我们也是一条活生生的性命,再说我们也是被生活所逼,自己没能力养家糊口,哪像你们人类,自己可以种田耕地,用自己工作劳动挣来的钱来维持家境。所以,我们是逼于无奈才出来偷东西的呀!
诚然,鼠类中也有肆意破坏设施、什物什么的,这应该由他们独立承担责任,又什么理由让我们整个家族受到株连,这太不公平了。
  我们抗议,抗议你们人类,我们要求“老鼠过街,没人喊打”。试想一下,假如你也是一只老鼠,在你过街,人人喊打时,你会是什么样的感受。不难得出,你肯定感到非常的痛苦,同时又憎恨人们的行为,憎恨他们不珍爱动物,不珍爱生命。何况,这对我们的身心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好在我们鼠类宽宏大量,原谅了你们。可你们却不知悔改,竟想出一些恶毒的办法来加害于我们,这点实在可恨。如:  在我们鼠类活动的公共场所放老鼠夹、耗子药……甚至你用猫来威胁我们。把我们逼出了自己舒适、安逸的老家。从此,我们便只能奔波于垃圾堆里,寻找一些人类吃不完而扔掉的东西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哈哈!
但你们万万没想到,这倒还锻炼了我们坚强的意志品质。可是,人类倒惨了,凡是我们走过的地方都有细菌,于是人类就会染上疾病。这就叫到“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与此同时,我的同类也在一个个的离我而去,我真的很希望人们能与我们鼠类和平相处,我们并不奢望你们的大米和美味佳肴,我们只是想获得一点食物来维持生命罢了。难道你们真的要把我们鼠类赶尽杀绝吗?...

猜谜语:被害人(猜一古文句)

谜语
被害人(打一古文句)
谜底:盖也危也
查看答案


出国留学网(m.zw.liuxue86.com)之小知识:猜谜方法的具体玩法.谜语的猜法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二十多种。属于会意体的有会意法、反射法、借扣法、侧扣法、分扣发、溯源法;属于增损体的有加法、减法、加减法;属于离合体的有离底法、离面法;属于象形体的有象形法、象画法;属于谐音体的有直谐法、间谐法;属于综合体的有比较法、拟人法、拟物法、问答法、运典法。
  【离面法】将谜面某些字拆离,去扣合谜底。例如:诧(打一成语)一家之言)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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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被害人承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

  (一)适用范围:

  被害人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但有些犯罪被害人承诺不排除犯罪性,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重伤)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二)成立要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有处分权限。

  换言之,承诺者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能承诺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承诺者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的承诺、因受强迫、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如假冒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也就是说,必须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虽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后显然会承诺的,视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此为推定的承诺。如为协助被害人救火闯入被害人住宅。

  5.承诺的时间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国家追诉权会受到被害人左右。

  6.承诺为必须为行为人所了解。

  否则可能构成犯罪,但属未遂。

  例如,甲以为被害人熟睡,于是实施奸淫行为,实际上被害妇女并未熟睡,但由于暗恋甲已久而没有声张,甲的行为构成****罪(未遂)。

  7.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越承诺的范围。

  (11年)8.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D)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08年)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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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被害人承诺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

  (一)适用范围:被害人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但有些犯罪被害人承诺不排除犯罪性,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重伤)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二)成立要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有处分权限。

  换言之,承诺者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能承诺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承诺者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的承诺、因受强迫、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如假冒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罪。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也就是说,必须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虽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后显然会承诺的,视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此为推定的承诺。如为协助被害人救火闯入被害人住宅。

  5.承诺的时间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国家追诉权会受到被害人左右。

  6.承诺为必须为行为人所了解。

  否则可能构成犯罪,但属未遂。

  例如,甲以为被害人熟睡,于是实施奸淫行为,实际上被害妇女并未熟睡,但由于暗恋甲已久而没有声张,甲的行为构成****罪(未遂)。

  7.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越承诺的范围。

  (11年)8.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D)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08年)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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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被害人过错在共犯责任判定中的影响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法考即将开始,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被害人过错在共犯责任判定中的影响

  【案情回放】

  张兰系被害人赵健的妻子,常年遭受赵健的殴打辱骂。2017年5月10日,二人发生争执,张兰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后被邻居劝说离开。赵健却又前往张兰经营的工厂,打砸部分生产设备和仪器。张兰叫表弟王海洋一同去阻止,二人途中又联系了郑达、王康,后四人一起对赵健进行了殴打。事后,郑达、王康收取了张兰给予的报酬6000元。当晚,张兰发现赵健伤情严重拨打了120,赵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健系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张兰等四名被告人共谋殴打赵健,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张兰、王海洋直接谋划,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郑达、王康受邀参与犯罪,二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害人赵健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打骂张兰,案发当日又破坏生产设备和仪器,可以认定赵健的行为存在过错,酌情减轻张兰的刑事责任。王海洋直接谋划伤害赵健,郑达、王康受邀参与故意伤害赵健且收受报酬,赵健对张兰的过错行为不能减轻三人的罪责。

  王海洋、郑达、王康均以赵健存在过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健的行为对三上诉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三上诉人不具备从轻、减轻责任事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被害人的过错是否可以减轻全部被告人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健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张兰的人身安全,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原因,其过错相对于全案被告人成立。该观点主张,若没有赵健的在先殴打、打砸行为,张兰不会产生找人伤害其的犯意,进而无论是王海洋,还是郑达、王康均不会参与到故意伤害赵健的行为中。总之,基于赵健对张兰实施的足以诱发张兰产生犯罪意识、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前行为,本案被告人均可得到适当的量刑宽宥。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兰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王海洋是张兰的亲属,赵健相对于二人成立被害人过错。但是郑达、王康与张兰非亲属关系,赵健对此二人不存在过错。该观点认为,亲属之间具有道德上、情感上的相互扶助义务。张兰遭家暴在前,王海洋基于维护表姐张兰合法利益对赵健实施殴打行为在后,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性。郑达、王康二人系无任何利益相关的第三人,可以对家暴、打砸设备行为进行劝阻,但无权以暴力方式干预他人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健仅相对于张兰存在过错,可减轻张兰的刑事责任。王海洋的犯罪动机虽出于亲属间的道义责任驱动,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郑达、王康二人与赵健的行为没有任何利益相关性,二人系基于获得钱财的目的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不得以被害人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该观点主张,被害人过错指向的对象具特定性,他人不得以被害人过错为名实施犯罪行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感情上、道德上、法律上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近亲属的侵犯,可视为存在被害人过错。除前述情况以及被告人具特定职责外,行为人不得随意以暴力方式干预他人纠纷。本案中王海洋等三人非殴打、打砸设备的利益相关人,不能以赵健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轻刑事责任。

  【法官回应】

  共同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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