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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考录藏汉双语公务员体检、体能测评、政审考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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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在西藏考试录用藏汉双语公务员体检、体能测评、政审考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现将2017年在西藏考试录用藏汉双语公务员考试合格人员体检、体能测评和政审考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体能测试

  (一)体检内容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报考其他公务员岗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进行体检。

  (二)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

  1.2017年11月1日上午9:00—下午18:00,报考中央机关驻西藏直属机构、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岗位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

  2.2017年11月2日上午9:00—下午18:00,报考中央机关驻四川直属机构、北京市、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河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重庆市岗位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

  3.2017年11月4日上午9:00,报考各省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的所有考生在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市夺底路68号)进行体能测评。

  (三)体检医院

  此次体检,从我区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中确定体检医院。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政审考察

  (一)政审考察内容

  政审考察主要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相关情况。

  考生的政审考察意见由毕业院校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提出,并在政审考察表上加盖公章;考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提出,并在政审考察表上加盖公章。

  (二)考察形式和时间

  1、报考其他公务员岗位的考生须下载打印《2017年在西藏考试录用藏汉双语公务员政审考察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政审考察。

  2、报考各省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须下载打印《2017年在西藏考试录用藏汉双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审考察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并按要求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政审考察。

  3、请所有考生于2017年10月30-31日将政审考察表报自治区公务员局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410办公室(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并领取体检注意事项和体检表。

  联系电话:0891—6845883 6845872 6845882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在西藏考试录用藏汉双语公务员政审考察表

  附件2:

与西藏公务员体检相关的公务员体检

西藏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体检 公务员考试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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