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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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