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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证明涉及的其他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的提法不够规范,因为每个单位或部门要求的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名称、文本、格式及效力都不同。根据“户口网”的经验总结,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可能涉及到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证书格式,是指新婚夫妇准备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在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证,现在都统称为《服务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书格式,是指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出时,年龄在17-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所须持有的证明,上面注明本人的详细婚姻及生育情况,由户籍地政府和计生部门办理。
3、未婚未育证明:文件格式,用来证明本人仍处于未婚未育状态,一般由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证明”。
【拓展】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婚姻情况 第一次结婚时间
民 族 配偶姓名 籍贯
生育情况 一孩 二孩 三孩 备 注
性 别
出生时间
我单位(村民委员会): 同志的婚育状况如下:
特此证明。
说明:
1、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2、“婚姻状况”栏内填“初婚”、“再婚”“丧偶”;
3、“生育状况”栏内填实际生育子女数;
4、再婚已生育子女的要在“备注”栏填“子女随本人”、“子女随前配偶”等;
5、此证明自出具时开始有效期为30天;
6、此证明涂改无效。
(填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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