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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销售货物

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 销售货物 2020中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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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

  1.基本规定

  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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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

项目所得减免税 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 中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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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

  项目所得减免税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

  免税、减半征税

  减半征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香港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2014.11.17起)、深港通(2016.12.5起),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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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征收管理的一般规定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方式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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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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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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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发票开具和保管

  发票开具和保管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时,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

  (5)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7)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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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发票检查基本规定

  发票检查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4)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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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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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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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③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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