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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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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公布《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谌贻琴

  2017年12月13日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的消防供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行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积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对消防设施运行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铁路、港口、航运、机场、军事设施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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