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遗属补助栏目,提供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遗属条件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2017我国各省遗属补助标准汇总

我国各省遗属补助标准 各省遗属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标准

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海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海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海南省遗属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政策

  海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经海口市政府同意,7月1日起海口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为,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由510元调整为570元;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以外的大、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费由500元调整为56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费由490元调整为550元;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补助费3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补助费20元。

  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办法,凭《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费。海口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需于10月中旬前填报《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及《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附上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超过16周岁的在校生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80岁以上的老人由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生存证明,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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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青海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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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青海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上调青海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规定,青海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38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完)

  2017年青海省住房补贴政策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进。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2017上海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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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上海遗属补助标准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及条件(二)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以及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老年遗属,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

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贵州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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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499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一)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820元。

  (二)其他离休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660元。

  (三)其他仍按黔人社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享受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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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福建省2017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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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2017遗属补助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闽劳社[2000]47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

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2017吉林省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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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吉林省遗属补助标准

  1.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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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2008年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08年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8月31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补助对象要求

  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以下是遗属补助对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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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山西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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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一、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 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 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二、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 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 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 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 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 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 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 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 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会城市:156 地级市:140 县级市:110 县(区):9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 据困...

与遗属补助相关的政策

2017年甘肃省遗属补助标准

2017年甘肃省遗属补助标准 甘肃省遗属补助标准

  2017年甘肃省遗属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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