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危险驾驶"问题的申论热点。
【背景链接】
7月18日下午3时,宁德市交警支队紧急召开全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大会。会议通报了2010年上半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虽然上半年该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累计总数有所下降,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却大幅上升,群死群伤现象令人堪忧。
2010年2月2日10时40分许,叶某驾驶小型私家汽车沿城北线由霞浦下浒镇往霞浦城关方向行驶,途经城北线137KM+100M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前、后轮驶入路外边沟,在加速驶回路面时方向失控,致车辆向左驶出路面坠入鱼塘,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2010年4月10日11时15分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半挂车(驾驶室内乘坐6人),装载建筑模板沿104国道由柘荣县开往福鼎市方向,途经国道104线2045KM+900M(福鼎市管阳镇金钗溪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小轿车后,向左碰撞在道路上施划道路交通标线的工作人员彭某,车辆冲撞道路左侧防护墙后冲出路外,坠入22米深的山坡下,造成半挂车上6人死亡、路面施工人员1人死亡。经现场勘查初步分析判断,这起事故系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经过连续弯道长坡时,车速偏快,遇到紧急情况措施不当导致。
2010年6月10日17时45分许,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后座还搭载着赖某、缪某2人)从寿宁县赖家洋村开往浙江省泰顺县,途经202省道6KM+650M处时与对向行驶叶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高某、赖某及缪某3人当场死亡。
2010年7月13日23时35分许,林某(事发两个多月前刚领取驾照)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该车于2010年7月8日从温州二手车市场购买,事发时还未办理落户手续)乘载陈某等五名乘员,从福安市城区开往溪潭镇摘西瓜,车辆超速行驶至下浦线34KM+700M处通过急弯时,驶离有效路面右侧翻下河中,造成车上4名乘员及驾驶人林某死亡。
【因对措施】
首先,需要加大安全驾驶宣传力度。一桩桩血淋淋的事故给行为人、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痛和震撼。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其次,应扩大危险驾驶的民事赔偿范围。尽管依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强化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危险驾驶赔偿范围的规定与一般侵权责任无异,仍然是“补偿性质”的,不足以体现出对危险驾驶行为在道义上的否定与责任承担上的惩罚。因此,为了增强危险驾驶行为的经济成本,应该大幅提高危险驾驶的民事赔偿范围,建立惩罚性的责任机制,可以考虑在现行赔偿范围基础上提高5至10倍。
再次,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中规定了醉酒驾驶罪;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刑法典(第279条)中规定了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法国刑法典(第223条)规定了对他人造成危险罪;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了酒后驾驶罪;尤其值得关注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