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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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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及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职务侵占罪:(专指非国有公司等)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为“监守自盗”),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型(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非法活动型(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三种情形。这种“非法活动”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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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资料: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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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资料: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为4.5%)。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3.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6部分: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与核心一级资本相比。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差一些,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3)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工具的目标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而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承担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更差,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资本扣除项。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4.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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