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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陕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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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报考2023年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注意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了2023年上半年陕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安排,具体内容如下,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23年上半年陕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可供陕西的考生参考。

2023年上半年陕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

  一、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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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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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注*者为省考课程。2.专业名称后面【】内为对应的旧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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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

广西自学考试统考课程 广西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

  广西的考生注意了,广西招生考试院已经发布了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的课程安排,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考试信息,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

  各设区市自考办,各有关县(市)、高等学校自考办: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次数及考试时间

  我区2023年共安排2次自学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4月15日至16日、10月28日至29日。

  二、课程、教材及大纲变化情况

  (一)根据《关于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90号)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设置和调整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通知》(桂考委〔2019〕2号)要求,我区2023年开考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在2022年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护理学(一)(课程代码 03004)、妇产科护理学(二)(课程代码 03010)、儿科护理学(二)(课程代码 03011)、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代码 00265)、金融法(课程代码 05678)等5门课程考试,我区2023年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安排详见附件1、2。

  (二)全国统考课程高等数学(工专)(课程代码 00022)、高等数学(工本)(课程代码 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课程代码 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代码 04184)等4门课程从2023年起使用新大纲、教材(详见附件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也会作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6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通知》印发后,如涉及有新的专业、课程、考试大纲、教材等调整变化,相关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部分专业及课程限制报考情况

  (一)报考听力类课程考试,限在广西大学和广西师范大学考点参加考试。

  (二)报考日语听说(课程代码 00490)的考生,助学班考生在助学院校参加考试,社会考生在相应专业的主考学校参加考试。

  (三)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代码 130502)、环境设计(专业代码 130503)、艺术教育(专业代码 040105)、药学(专业代码 100701)等4个本科专业由经我办批准的助学院校组织报考,以上专业不接纳社会考生报考。

  (四)根据合作开考专业特点及部分专业的行业特殊性,公安管理学(专业代码 030612TK)、护理(专业代码 620201)、护理学(专业代码 101101)、艺术教育(专业代 040105)等4个专科、本科专业所涉及到的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广西艺术学院等高校,应就上述专业报考条件向考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考试收费标准

  按...

与陕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相关的考试信息

2023年福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福建自学考试 福建自学考试安排

  2023年福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理论课程安排已经公布了,请各位2023年的福建自学考试的考生注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福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2023年福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考试院,各主考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90号)要求,现将《2023年4月和2023年10月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及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2023年4月和2023年10月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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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疆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时间安排通知

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报考时间

自学考试目前已经成为了一种成人教育考试的重点渠道,也是一大部分人延续学习提升学历的方式,这也意味着国内的教育水平还在进一步发展,那么2022年的自学考试报考时间是在什么时候呢,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2022新疆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时间安排通知吧!

  一、报名报考时间

  2022年8月8日12:00至8月12日18:00

  二、开考专业及课程

  请在新疆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三、报名点设置

  考生登录管理系统后,可根据拟参加考试考区相对应的报名点自行选择报考,最终考点以考生《准考证》信息为准。(见附表1)

  特别提醒:请各位考生就近选择县市考区参加考试,尽量避免跨区域流动,所选考区一经确认无法更改,请考生谨慎选择。因考区选择错误造成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责任自负。

  四、报名报考方式

  (一)首次报名报考考生及未在“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注册的考生,须于报名报考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招生网”,进入管理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审核,待审核通过注册成功后,进行报考交费。

  (二)已在管理系统注册成功的考生,可于报名报考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招生网”,进入管理系统直接报考交费。

  (三)报名报考必须使用电脑进行操作,建议使用搜狗浏览器(极速模式)。具体报名报考流程请查阅管理系统中的《考生报名报考指南》。

  五、特殊专业报考

  首次报名参加“护理学”、“公安管理”、“监所管理”专业考试的考生,需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本人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警官证、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资格审核,待各地州市教育考试机构与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进行报考交费。

  六、准考证打印

  新生无需进行现场确认。考生报名报考成功后,可在考试前一周登录“新疆招生网”进入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

  七、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须随时关注新疆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和“新疆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密切注意疫情形势变化,报名考试期间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部门要求,自觉接受管理,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八、咨询服务

  若在报名报考期间遇到问题,可致电报名报考属地教育考试机构咨询。(咨询电话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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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2017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如下: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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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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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如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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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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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如下: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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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

  本文“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跟着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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