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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经济法基础考点 初级会计考试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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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体合同

  1.订立主体

  工会与企业

  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

  2.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租赁)

  1.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注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福利”是用工单位的义务。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对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注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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