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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山区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19〕43号)文件精神及包头市教育局工作安排,现就2019年春季青山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受理人员范围
1.具有青山区户籍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人员;
2.就读学校隶属青山区范围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2019年认定教师资格所需学历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参加我区面试考核。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区面试考核。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初等层次成绩《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区面试考核。
2018年(不含2018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已于2018年底作废,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2017年考取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初等)两科合格证书的2019届应届毕业生,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