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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移民怎么享受韩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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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移民怎么享受韩国医疗保险

  移民韩国可以享受韩国的医疗保险吗?如果不移民的话,如何享受韩国的医疗保险呢?跟着出国移民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不移民怎么享受韩国医疗保险

  1、参保条件

  工作单位参保对象:

  在韩国滞留时,作为在工作单位参保人员适用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进行外国人登记的人,不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条如何规定,成为适用《国 民健康保险法》的参保人员(《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款、《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款第2项)。

  地区参保对象:

  作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进行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9拥有滞留资格,或根据《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第6条 规定进行韩国住所申报的人中,不符合工作单位参保对象,在韩国居住3个月以上或因留学、就业等确定将居住3个月以上时,本人若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参保申请,就能成为适用《国 民健康保险法》的参保人员(《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2款、《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2款)。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欲在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拥有企业投资(D-8)滞留资格,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人员的配偶和不满20 周岁的没有配偶的子女拥有随行(F-3)滞留资格(《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

  2、资格取得时期和参保方法

  工作单位参保对象:

  外国人自工作单位参保人员适用工作单位雇佣的日期起,获得工作单位参保人资格。[《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 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3条第1款],雇主雇佣符合《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款的工作单位参保人员外国人时,自外国人成为工作单位参保人员之日起的14天以内,在 工作单位参保人员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号格式)上,附加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 则》第61条第1款第2项)。

  地区参保对象:

  根据外国人本人的申请,自韩国入境后经过3个月的日期(明确将在韩国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则自入境的日期)获得地区参保对象资格[《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 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4条第1款第1项]。

  欲获得地区参保人员资格的外国人,须在地区参保人员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上,附加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各1份 和根据滞留资格的需提交资料(《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0)各1份,提...

与韩国医疗保险相关的移民经验

不移民如何享受韩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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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国际上都是享有一定声誉的,优越的医疗环境以及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大获好评。即使是没有移民韩国的外国人,在韩国滞留期间,只要缴纳保险费,就能享受和韩国国民一致的国民健康保险待遇。下面和出国移民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参保条件

  工作单位参保对象:

  在韩国滞留时,作为在工作单位参保人员适用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进行外国人登记的人,不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条如何规定,成为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参保人员(《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款、《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款第2项)。

  地区参保对象:

  作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进行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9拥有滞留资格,或根据《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进行韩国住所申报的人中,不符合工作单位参保对象,在韩国居住3个月以上或因留学、就业等确定将居住3个月以上时,本人若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参保申请,就能成为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参保人员(《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2款、《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2款)。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欲在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拥有企业投资(D-8)滞留资格,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人员的配偶和不满20周岁的没有配偶的子女拥有随行(F-3)滞留资格(《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

  2、资格取得时期和参保方法

  工作单位参保对象:

  外国人自工作单位参保人员适用工作单位雇佣的日期起,获得工作单位参保人资格。[《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3条第1款],雇主雇佣符合《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款的工作单位参保人员外国人时,自外国人成为工作单位参保人员之日起的14天以内,在工作单位参保人员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号格式)上,附加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1款第2项)。

  地区参保对象:

  根据外国人本人的申请,自韩国入境后经过3个月的日期(明确将在韩国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则自入境的日期)获得地区参保对象资格[《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4条第1款第1项]。

  欲获得地区参保人员资格的外国人,须在地区参保人员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上,附加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各1份和根据滞留资格的需提交资料(《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0)各1份,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但,公团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6条,通过从国家等处获得的资料,能确认韩国住址申报、外国人登录事实和保险费缴纳必需事项时,无需附加相应资料。(《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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