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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香港证券、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
根据上述协定,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通过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承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卷二《证券规例》、卷六《资产管理规例》、卷十六《保荐人(代表)》,并符合香港证监会所列的发牌条件,即可申请相关牌照。通过上述相关考试,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现将2017年第1次香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试卷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 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 14:00 - 15:30 |
卷二《证券规例》 | 16:00 - 17:00 | |
卷六《资产管理规例》 | ||
卷十六《保荐人(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