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招生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二)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以社会需求、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状况等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克服盲目性和短期性。
第九条 生源计划是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为依据制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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