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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调查权利(二)

(接上期内容) 2005年起,上述司法习惯被列入税法程序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分为两方面: 第一,税务部门有义务告知纳税人实情、内容、作为查税理由的原始文件,以及从第三者处收集的材料。这些信息应该在征税之前提供给纳税人。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提出要求,税局必须提供给这些文件。 行政法院对这两种保障做出了广泛应用,而最高法院则认为只有在纳税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税局必须提供追加税务相关证据。 最后,若纳税人接到口头通知后拒绝提供账目文件,会被处以1500欧元罚金,开始催告30日后仍无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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