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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重点:地域管辖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重点:地域管辖”,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十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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