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公司合并分立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公司合并分立”,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