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