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范文:职业病“扩容”

2013-04-05 09:49:59 申论范文公务员申论
   热点概述

  据媒体报道,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日前经全国人大[微博]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据介绍,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和扩容,诸如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相关评论

  新华社记者:可以说,职业病目录越扩容,劳动者的权益就越有保障。无论是共同预防还是便于劳动者维权,都是尊重公民权益的体现。

  网络评论人羽人三:从病因上说,直接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药害物质可以导致职业病,而其他非物质接触类因素也有此可能。因此,将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纳入职业病目录,不仅是制度的健全和“与国际接轨”,更是对员工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扩大化和公平化,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网友:就眼下来说,与其在职业病扩容上下功夫,不如在强化管理、完善现行职业病防治上多做出一些努力。

  我国职业病目录即将“扩容”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立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有助于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而且这还有利于全社会一起预防新型职业病。

  一方面,对于用人机构而言,明确将一些疾病定义为职业病,有利于用人机构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所在,提高预防疾病的意识,减少风险因素,降低发病可能;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而言,有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受雇单位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工作制度和更好的工作环境,并为已经产生的职业病医疗费用买单。

  当然,职业病目录即将“扩容”也可能将带来企业不履行自身职责、鉴定程序非常复杂、赔偿问题很难兑现等现实中的诸多难题。对此,我认为应对职业病目录“扩容”进行严谨的设计,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注意“扩容”的职业病的认定。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配合举证的义务,在利益攸关之下,“鼠标手”等新职业病的鉴定依然会面临诸如“开胸验肺”的困难。即使是经鉴定确定了某职工患有“鼠标手”等新职业病,如何证明其病来源于“职业”也比较棘手。这点在立法上要充分给予考虑,必须要有配套的鉴定程序,例如可以规定用人单位举证倒置制度,凡无法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者,即可认定为职业病。

  第二,在职业病目录“扩容”的同时必须要规定有威慑力的法律责任。从以往经验看,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常常拒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因此应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并通过降低维权成本和畅通维权路径,让劳动者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敬畏员工权益,改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在职业病目录“扩容”的同时设立部分开放式条款。鼠标手、电脑椎纳入职业病目录并不是终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工作环境不断改变,还会出现新的职业病,这就需要在立法时未雨绸缪、提前应对,为新型职业病预留空间。例如日本职业病名单中有九大类病症,每一类中均有一条开放性条款,实践中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属于该大类但未明确入列名单的疾病,也可按职业病对待。这一做法值得当前中国修订职业病目录借鉴,以便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总之,我国职业病目录即将“扩容”值得肯定,但是,职业病的防止惩办不仅仅在于立法,使修订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可行性,更在于立法部门在修改法律的同时,应从监管、执行、处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盘考虑,增加相应投入,为健康的促进和保护方面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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