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各地,明确:“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藉此建立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这是我国2013年司法改革推出的第一个举措,值得世人关注。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这是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对政府权力的挑战,并力图通过法律途径兑现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客观而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是属于起步较晚、步履维艰的一个领域。1989年颁布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之后的10多年内,全国的行政诉讼案呈“零星”状态,进入21世纪以来,情形有所改观,但也是长期徘徊在10万—12万件。(以2009年为例,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共为120312件,按全国3133个基层法院计算,平均每个基层法院的收案数是38件,倘减去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这个数字更小。)
何以故?我认为,不是行政无案可立,而是民对于告官还处于一种不习惯、不敢于、不善处的状态,长期信奉以“长官意志”办事的百姓,现在可以对“长官”说“不”,甚或可以将其推上被告席,思维的惯性尚未“矫正”,故当下所多的是遇到侵权的不公常找上级政府部门投诉,像秋菊那样“讨个说法”,“信访不信法”,倘若信访无果,宁群体闹事也少有以法律途径解决纷争。“不告不理”,这是司法通例,民不告、少告官,行政案件自然只能在低端层面徘徊。
纵观全国各地,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也是不平衡的,老少边地区明显逊于经济发达地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对于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自有一定的效用。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发布上述通知更是基于这么一个现实状况提出的:“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民告官”在某些地区存有乱象,这里不妨择其要者举之:或违法司法程序,对百姓的合理诉求不立案;或罔顾原告提供的证据,公然偏护被告;或未开庭,已与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审判成为“走过场”;或运用法律条文不当,对原告的正当诉求不予支持,审理显失公正;或以“调解”为招幌,使得百姓权益打了折扣;或“选择性执法”,对已判决生效的行政案件执行不力,甚至拖延之;等等。诚如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所言:“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早在2002年就开始探索行政案件交叉和异地管辖的浙江省台州中院,当年一审审结被告为县级政府的行政案件72件,政府败诉45件,败诉率为62.5%;此前一年,一审审结同类案件107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为13.1%。由此可见,集中管辖后,行政审判的压力自然得以极大的减轻,而行政机关则普遍感觉行政诉讼的压力增加,“协调”不甚方便了。
记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2》发布会上说过:“行政化、官僚化、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三个障碍。这三点不改掉,司法无法独立”。最高院上述通知显然是对司法“地方化”的一种反拨,它将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经验。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率先完成修改的是《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诉讼法》也业已于今年生效实施,唯有《行政诉讼法》20余年一以贯之。据悉,立法机关已对该法的修改工作准备多年,人们殷切期盼尽快如愿,因为它是限制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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