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照顾录取有什么规定?
答:凡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并于报名期间向报名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按照《201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其资格界定和报名须出具的有关材料如下:
照顾等级 | 照顾对象 | 证明材料 |
加20分 | 烈士子女 |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加20分 | 广州市侨务办出具的证明 | |
加10分 | 残疾军人 |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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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 ||
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 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 |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
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 ||
少数民族学生 | 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
加5分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加5分 | 父母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纯二女计生证的原件、复印件。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病故军人子女 |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
现役军人子女 | ||
复员退伍军人 | ||
台胞子女 |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父或母的台胞证 | |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 驻外使领馆的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 广州市侨务办出具的证明 |
投档录取时:对符合“加分投档录取”条件考生的学业考试原始总分给予加分,按加分后对应的总分数投档录取;对符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在其学业考试原始总分与其他考生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投档录取。
上述各类照顾中,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加分的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考生办理手续时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报名点审核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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