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 学校代码:10089
二、学校地址
1.校本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
2.南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116号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历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六、机构设置
1.河北医科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3.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4.河北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河北医科大学2013年招生总计划为1498名,其中本科1198名、专科300名。我校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八、录取原则
1.河北医科大学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3.河北医科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内。
4.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5.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6. 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专业水平测试成绩需达到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要求,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及“专业清”的专业安排方式录取。
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专业“分数清”录取规则。
7.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由河北医科大学审批后录取。
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河北医科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提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或调剂到其它地区招生。
9.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不予录取。
10. 学生在学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无外语口试,建议高考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护理学本科专业、护理专科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的考生报考;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学名左利手,熟称左撇子)考生;医学影像技术专科专业:由于该专业培养方向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11. 我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前期相同,后期分流”模式进行培养。学生在一、二年级不分专业,按学科大类统一学习规定的基础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第三学年,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各专业规模,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学生分流到相应的专业。分流限定在学生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内。药学类分流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两个专业。分流后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完成后续学习任务,在学业结束时根据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合格者可获得所在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1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各专业收费标准按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收取(详见各省招生计划)。
住宿费:800元/年。
2.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十、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学校招生办网址: http://zsb.hebmu.edu.cn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招生办电子信箱:ydzsb@he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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