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您的劳务合同,造成的损失最多按当月工资的20%赔付。对方强行要求赔付,可申请劳动仲裁。仲委会支持您的。
关于公司拖欠您一年的薪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您随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滞后金;随时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没为您办社保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补办;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