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 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表演专业在本校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商务英语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在芍药居或本校就读(根据校舍情况安排);其它各专业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本科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 生 计 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做分省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 生 条 件◇

  第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了学校各专业的体检标准。详见我校网站或印制的《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报考指南》上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 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十三条 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 取 规 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商务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1)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3)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4)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①校考成绩前10名(含第10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即可被录取;

  ②校考成绩第10名以后的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须不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成绩 = 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 +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5)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收 费 及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东路甲2号(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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