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我在2001年1月到一家私企上班,当时签了劳动合同,而且在2002年1月继续签了劳动合同,但在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员工再签合同,所有人仍继续在上班。3月3日公司开会说叫我和另外三位同事将手中的事交给行政办主任,然后回家等待通知。可当我们回家的第二天,公司就另聘人到我们的岗位工作了。并且公司的门锁都换了。我认为这是他们解雇我们的表示。
请问:我们能得到劳动补偿金吗?我们需做些什么?劳动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案由:
我在2001年1月到一家私企上班,当时签了劳动合同,而且在2002年1月继续签了劳动合同,但在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员工再签合同,所有人仍继续在上班。3月3日公司开会说叫我和另外三位同事将手中的事交给行政办主任,然后回家等待通知。可当我们回家的第二天,公司就另聘人到我们的岗位工作了。并且公司的门锁都换了。我认为这是他们解雇我们的表示。
请问:我们能得到劳动补偿金吗?我们需做些什么?劳动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