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

  第二节 现金管理(新增章节)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的概念: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

  2.现金管理:指的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3.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1.坐支的概念: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二)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五)现金管理“八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六)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转账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七)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八)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注意】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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